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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一员工06年8月入职,08年8月合同到期,08年2月欲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合同期横跨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成两段计算,即08年1月1日前和1月1日后。本例中,应计算为:06年8月到07年12月,1年4个月,计算1个月工资补偿金;08年1月到2月,不满6个月,计算半个月工资补偿金。一共1个半月。有人认为,06年8月到08年2月,共一年半,计算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是不对的,跟法律规定相悖。
当然,在过失性解除、员工主动离职情况下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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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virax 2012-1-28]
处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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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qpmmujog 2011-8-16]
处理中 |
| 签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Mr Tang 2010-9-4]
已答复 |
| 六年前离职上学,现在需要原单位在一份材料上盖章,不给盖。原单位是否应该给盖?
[iesdulidong 2010-7-15]
已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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