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吗
20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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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单位可以用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吗?
解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该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以补修代替加班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由此可知,若单位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不能用“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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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 加班 补休 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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