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几个问题
2008.12.20
文章来源:商场现代化 2008年第5期 作者:代沁员 邓瑜
[摘要】《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
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并对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程序、异议程序及告知程序做了明确
规定。在实践中,用人单位9O%以上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劳动纠纷的多发地
带,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并在本单位组织实施
的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
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
即运作的有序化、规范化;将劳动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降低
企业经营运作成本;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鉴于此, 劳动合同
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其中涉及用人单
位规章制度的条文多达五条。正确理解及运用这些涉及规章制
度的条文,就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性质。
一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
就规章制度的性质,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观点:(1)契约规范说。此观点认为规章制度是一种合同内容,
之所以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
劳动规章制度所列内容有意思上的合意。因此,虽然规章制度
首先由用人单位规定或变更,但须经劳动者同意才能生效。依
照契约规范的主张,规章制度仅仅对同意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有
j效,对不同意的劳动者而言,规章制度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
是,事实上,由于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同意.事实上多数体现
为默示同意或录用时的概括性,因此规章制度几乎对所有劳动
者适用。(2)法律规范说。法律规范说认为,规章制度在事实上
发挥着行为规范的作用,从法理角度观察,规章制度的强制力
和约束力的基础是因为规章制度具有法规范的性质,而与劳动
者主观意思表示无关。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一种法规,具有对劳
动合同实施规制的法律效力。(3)格式条款说。该说认为:就劳
动规章制度的形式而言,规格化和定型化是其特点,与格式条
款的形式相合:就劳动规章制度的实质而言,劳动规章制度由
《用人单位单方拟定,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并无磋商交
涉机会,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其内容做增删修改,
与格式条款之实质相同。 ,
以上学说,笔者赞同法律规范说。此观点在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不论是《宪法》,还是《劳动法》都规
定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制定,并非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而《劳
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有权提出方案和意
见,并赋予其平等协商和异议的权利,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告知
义务,与格式条款存在实质上的区别。我国立法之所以授权用
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并赋予其
法律效力,其原因在于:(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拥有
包括劳动管理在内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制定本单位劳动规章属
用人单位的内部事务.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实现方式
之一。国家不应通过立法对用人单位内部事务进行过多干预,
剥夺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自主权。(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
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支配,制
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既可以使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
更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
从而排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任意支配,尤其是防止
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3)在用人单位内部.不同劳动者的权利
义务相互关联.在其实现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和矛盾。制定用
人单位劳动规章,有利于协调不同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
义务而产生的冲突和矛盾.有利于在用人单位内部营造劳动者
实现权利义务的良好秩序。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
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有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合法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范劳动活动的
行为准则.其制定属于用人单位自治的范畴。由于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的重要性.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在用人单位内部.只
有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
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才能以用人
单位名义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单位其他机构、组织或劳动者
f工会)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提出方案、意见
或异议,但却无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
2.内容合法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然是用人单位意志的体现,属于用人
单位自治的范畴.但其法律效力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予.只有
当用人单位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相一致.用人单位的意志才能产
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其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政
策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在此上有所体现.这都说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
规是其有效的必备要件。同时规章制度还应当符合社会道德.与
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相配套。
3程度合法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几乎涉及
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特别是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
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等事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
切身利益,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但是实践中,许多
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一些不合理、不适当的规章制度.加重劳
动者义务,或者任意发号施令.乱施处罚权.损害劳动者利益。
依据《劳动法》第四条的立法宗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要
目标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其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应该有职工民主 商讨论。《劳动法》第八条规
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商场现代化》2008钽5周(下旬刊)总第540期
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
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
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法》第十八
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全体劳动
者都有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对其制定的劳动规章应尽公示或
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
告知劳动者 。如用人单位未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则不具有法
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
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最
终导致案件败诉。正确的公示方法包括员工手册发放签领确认
记载、内部培训法(有与会人员签到)、劳动合同约定法、考试
法、传阅法f要有员工签名)、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意见征询
法 同时尽量避免使用网站公布、电子邮件告知、公告栏.宣传
栏张贴.因为这几种公示或告知的方式都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制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 .是用人单
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关系到劳动者的切
身利益。如何对其进行规制,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损害
劳动者合法利益就显得极为重要。规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主要
有 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自律规制四种。立法规
制是指通过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
的方式、程序,保证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协商、异议和知情的
权利。司法规制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规章制度以裁
判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制方法,司法规制具有规制的终极性、
公正性。行政规制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其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或
社会道德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自律
规制是指用人单位应依诚信原则行事.注意规章制度与劳动合
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相配套.当规章制度与其他制度出现冲
突时要及时予以变更。
文章关键字:
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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