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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章制度预防劳动纠纷
2008.12.28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 07年第11期     作者:蒋天成

当前,用人单位都在认真学习理解
将于2008 年1 月1 日施行的《劳动合同
法》。该法对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
规章制度提出了更加严格而具体的要
求。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适应新的要
求?本人结合工作实践,对用人单位提
出五个方面的建议。
  
■ 审查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 条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
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务。”第80 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
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用人
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与
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悖,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用
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具
体内容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如关
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
于法定最低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
标准。关于惩戒违纪职工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规定,必须同法定的罚则和情形
相符,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
单位在人员定岗与班次安排时,必须执
行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
规定,即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
月不超过167.4小时。在制定工资制度
时,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
期最长不超过1 个月,加班加点工资支
付必须按法律规定支付。在处理加班加
点时,要注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每天
加点时间1 小时,最多不超过3 小时;
双休日加班要支付200% 的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加班和延时加班加点的按规
定分别支付3 0 0 %和1 5 0 % 的加班加
点工资。在此方面,为避免和减少劳动
争议,用人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向劳动
者发出这样的告知
单:“本期(月或季)工资为最终发放
的工资额,如有疑义,可按规定申请仲
裁。”同时双方要明确约定对加班加点
工资的发放标准(可在劳动合同或在集
体合同中约定,也可根据单位情况制定
本单位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在劳动保
护方面,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
安全卫生制度(有毒有害要告知劳动
者)、对女职工(三期内的特殊保护规
定)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等。另
外,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如果与
劳动合同冲突或者不一致,除非劳动
者认可,否则无效。同时,要注意审查
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是否合法。即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行
政制定,而非单位行政中的任何一个
管理机构制定。一般认为,有权代表单
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单位行政
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
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施全面和
统一管理的机构。而其它管理机构不
具有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
■ 审查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
符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明确要求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让劳
动者了解、参与并发表意见,符合法定
的程序。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
位常因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不到位而引
发劳动争议。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制定或
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时,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而是由人事部门负责起
草方案,经董事会或干部会等讨论研究
决定,然后公布施行。这样制定出来的
规章制度,因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无效
的。因此,用人单位应认真严格审查本
单位已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民主程序。
■ 对修订和完善后的规章制度要及
时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四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1]14 号)第19 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
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
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
位制定规章制度后,要及时在本单位公
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常见的公
示方法包括:在公开区域公布,如在单
位公示栏公示;组织全体劳动者学习
培训,并签字确认;内部局域网上发
布,并要求收件回执,总之不管采取什
么方法,都要做到人人皆知。在此方面,
用人单位应避免两个易犯的错误:一
是制定规章制度后不能及时进行公示,
告知劳动者;另一个是组织劳动者学
习培训情况没有进行书面记录并经职工
确认,这样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难
以提供有效的证据,将会处于不利的境
地。
■ 要注重听取职工意见及时完善规章
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三款规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
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施行过程
中,要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对
工会和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要积极采
纳。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发展,劳
动法律法规也处在不断地调整、修改和
变化之中。因此,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
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特
别是对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了的法律法
规,用人单位要及时对照学习,及时修
改完善。当前,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
同法》正式施行前,认真严格检查本单
位规章制度,及时修改与之不相适应的
条款。同时,注意围绕合同的签订、履
行、变更、解除、终止等重点环节,及
时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单位生产经营特
点、合法可行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工
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工时管理
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
■ 在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时要尽力
做到具体详细
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规调整和
规范的是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不可
能面面俱到,而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
及特点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国家劳
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用人
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单位职工行为
的准则。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
度时,必须紧密结合自身的情况和特
点,制定得准确、具体、详细、配套,
具有操作性,而不应过于原则、宽泛,
不然将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带来很多麻
烦。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 条
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
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第(四)项规定“严
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
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且不需支付补偿金。但是在《劳动
合同法》中对什么是“严重”违纪,多
大损害才算“重大”,都没有明确的定
量、定性的尺度和规定,因此,用人单
位可以就这些事项按规定程序与劳动者
作出具体的约定。发生纠纷时,劳动争
议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也会依照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裁决。如有的单位
规章规定:“职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金:⒈职工不能正常上班应请假,未按
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以
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⒉职
工在6 个月内违纪3 次,并经批评教育
不改的;⒊严重失职,造成单位直接经
济损失5000 元以上的??“有了这样
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提高管
理效率,而且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也能做
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蒋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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