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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费用承担
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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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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