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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民商事审判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发回重审和改判率。因此,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质量,必须降低发回重审、改判率而分析其原因,更是关键所在。笔者通过对2007年35起发回重审改判案中进行调查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
通过调查这35件案件中有75%的案件发回重审是因程序方面的问题,二审无法直接纠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能发回重审。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2、不属于法院主管或民商事受案范围;
3、超级别管辖案件;
4、审判组织不合法,参加庭审人员与法律文书署名不一致;
5、违反回避的有关规定,应主动回避的未主动回避;
6、漏审漏判,判非所诉或判决数额超过了当事人请求的数额;
7、诉讼主体合并不当和漏列诉讼主体;
二、实体方面的问题
(一)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方面
1、相关的证据未予质证,即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调查35件中有10件,因证据未质证而被改判,占总数的35%,证据应当在庭审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最基本的证据原理,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将一方提供的证据展示给对方,就剥夺了对方辩驳和提供反证的权利。既使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应当在庭审中向当事人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2、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失权理解不够,机械或者片面地适用《证据规定》第二条和第三十四条。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补充和完善。实践中不能凭主观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其应全面、细致、客观地分配举证责任。第三十四条是对证据失权的原则性规定,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应区别对待,应结合考虑当事人的法律水平、举证能力和举证意识,正确分析,未能在举证时限内完成举证的原因分析,不能一概不组织质证。
三、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
1、案由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适用法律时,只适用程序法,未适用实体法
3、适用已失效或废止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分析以上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个别审判人员平时不注重业务学习,对一些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钻研不够,在某些案件的实体处理上有明显错误;
2、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仍然严重,案件中的程序上的不规范,瑕疵现象时有发生;
3、庭审组成人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合议制流于形式;
4、对一些共性问题,上、下两级法院缺乏沟通,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对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
1、加大对审判人员培训力度,牢固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
2、强化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监督,通过设立由庭长、主管庭长、业务骨干参加的庭务会、疑难案件讨论会等各项制度,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3、上、下两级法院应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沟通,对一些共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一致的指导意见。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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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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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前离职上学,现在需要原单位在一份材料上盖章,不给盖。原单位是否应该给盖?
[iesdulidong 20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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