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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尚未与原单位结束关系的员工有什么风险?
2010.3.4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

 聘用尚未与原单位结束关系的员工有什么风险?

单位招收尚未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份额为实际损失的70%(《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收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规避此项风险的简单办法就是录用时要求员工提供与原单位结束关系的证明。

 

文章关键字:
聘用 未与原单位结束关系的员工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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