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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后双方未签合同的,单位的选择是,或者立即签定完成、或者继续双倍付薪、或者终止合同。只能选其一。如果因单位工作差错发现有漏签合同的,应立即补签。在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可将签定日期补写为入职日,以绝后患。员工不同意补签的,立即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员工限期签定合同,员工仍不签定的,务必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办理解聘手续,除非单位愿意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并愿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书面发出签定的通知并不能成为免责原因。就是说,用工一月后,只要存在有用工而无合同的状态,就有双倍付薪的后果,两者的关系如影随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通知发出后员工仍不签定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及时止损。不可既不签订又不辞退。
一句话提示:
员工拒签合同或单位漏签合同的,应当立即发函通知签定,通知后仍不能签定的,务必通知终止合同并办理离职,避免出现有用工而无合同的“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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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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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前离职上学,现在需要原单位在一份材料上盖章,不给盖。原单位是否应该给盖?
[iesdulidong 20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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