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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07年9月进单位工作,10年3月起确诊患上了白血病开始住院,到现在一直未上班,请问单位可以如何处理?
答:
员工患病有医疗期,入职第一年为3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该员工医疗期为5个月,在此期间不可以解除合同。
医疗期内应发工资为本人实得薪资×70%×70%(因其连续工龄已超过两年)。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时需要支付3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12个月的医疗补助金。
操作建议如下:
1、 要求提供从3月1日起可以休病假的病情证明单(可要求原件)或病历复印件。
2、 3-7月在正常发薪日发放每月实得薪资×70%×70%的病假工资并继续缴纳保险。
3、 7月底发函要求其上班。
4、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上班的通知解除合同,协商签署解除协议,按法律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如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5.1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02〕16号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 95.10.1起执行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1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关发(2002)28号
根据《规定》精神,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uhintxsv
[wwqpmmujog 2011-8-16]
处理中 |
| 签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Mr Tang 2010-9-4]
已答复 |
| 六年前离职上学,现在需要原单位在一份材料上盖章,不给盖。原单位是否应该给盖?
[iesdulidong 2010-7-15]
已答复 |
| 劳动争议咨询
[王先生 2010-1-20]
已答复 |
| 发短信(即时答复) 13916406402 致电(即时答复) 13916406402 发邮件 law@vw8wv.com 添加MSN lingyu_zhen@hotmail.com 添加QQ 694373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