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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何把握尺度?
2010.5.11
    作者:本站 甄律师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雇)是对员工的最高惩罚,司法机关对其标准的掌握较为严格,如果解雇理由不能得到裁决的支持,则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或员工可以选择继续上班。因此单位必须非常慎重。

解雇成立的条件,简单讲就是: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违纪、营私舞弊等法定解雇情形。然而,是否存在法定情形,经常是一个非常主观的判断。即使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某事实,该事实依据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雇,也不是一定能够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司法裁判自有主张,更严重的是,每个裁判人员都有自己的见解。

总体来讲,判断的因素,一般包括员工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过错是否严重,是否有约在先,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是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必要条件,等等。

以下列举几个单位解雇员工的案例,请大家仔细体会判断标准的尺度和裁判的一般理念。

案例一

   曹某中专毕业后曾在几家公司工作过,最后在一家大型百货广场做了营业员。由于大型的商务促销活动经常在百货广场进行,所以曹某担任促销员的次数也很多。
    在2007年上半年的一次促销活动中,曹某将促销活动期间顾客购买商品后获得的奖券用低价购买,然后换得2000余元的相机一部。当公司知道后,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辞退了曹某,但曹某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于被辞退,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庭审答辩
    仲裁审理中,曹某称,在公司举办的促销活动说明中规定,凡持有两张花色系同一图案且能对拼的奖券可兑现大奖。当时我发现有两位顾客手中拿有这样的奖券就分别向他们购买,然后让顾客代去领奖。当公司知道此事找我谈话时,本人认可有该事,表示可将该礼品退回,但公司因此事而辞退本人,显然处罚过重,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其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曹某是本公司的老员工,公司经常举行大型的促销活动,关于促销活动的规定和准则每个营业员都是知道的,况且在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中也有明确规定。在本次的促销活动中,曹某利用职务之便,用低价的方式向顾客购买了拼卡奖券换取了高价奖品,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的规定。因此,公司按照规定对曹某作出辞退的处理并无不当。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庭审中查明:曹某系该公司多年的员工,该公司经常举行大型的商品促销活动,曹某作为营业员经常参加促销活动。在2007年上半年举行的一次促销活动中,曹某作为内部人员知道什么样的奖券可兑现什么种类的奖品。当曹某看到顾客手中能兑现大奖的奖券时,便以低价向顾客购买后,让别的顾客代去领回奖品,然后打电话让家人来取走。公司的相关规定是: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公司将立即解除合同:1、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3、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庭审中,公司向仲裁庭递交了曹某的检查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此,曹某无异议。
    仲裁委认为,曹某系公司的老员工,多次参加促销活动,应当知道促销活动的规定,且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曹某也知晓,其对发生该事的后果也有一定的认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的规定,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故仲裁委对曹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曹某能否利用自己获得的信息在促销活动中领取不属于自己的奖品?公司能否按照规定解除曹某的合同?
    其实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但现在偏偏就是“近水楼台不得月”。曹某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做有损于公司和顾客利益的事情。顾客不太清楚自己手中的奖券能兑换何种奖品,而营业员是很清楚的。曹某利用自己知道的信息收购顾客手中的奖券兑得大奖归自己,这种行为确实有损公司形象,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曹某作出辞退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妥。因此,仲裁委对曹某的请求无法支持。

 

案例二

某合资企业辞退一员工引发争议,法院认为企业依据不足
    只因和所工作的合资企业签过一份“无利益冲突”的承诺书,郁先生被炒了鱿鱼,单位的理由是郁先生的妻子曾将车子租赁给该单位,违反了郁先生和单位曾经签订的承诺书。郁先生对此不服,诉诸法律途径要求讨回工资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场官司从仲裁委打到一审及至终审,最后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该企业依据不足,支持了郁先生的诉请,判决该企业支付郁先生15000余元。
  前年6月15日,郁先生进入某知名化妆品企业工作,并签约承诺“本人保证不允许自己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发生任何冲突”。
  前年10月1日,郁先生的妻子陈女士与上海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约定陈女士将其所有的金杯车辆出租给电子公司,电子公司与某化妆品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车辆租赁协议书,约定某化妆品企业向电子公司租赁金杯车两辆,其中一辆即为郁先生的妻子陈女士所有。
  去年2月,因电子公司无法提供所出租车辆的运营证明,某化妆品企业向电子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同年3月31日,某化妆品企业向郁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事由是郁先生的家庭成员是电子公司为某化妆品企业提供租车服务的车主,郁先生隐瞒事实真相,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
  去年5月22日,郁先生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某化妆品企业支付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781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15元,以及加班工资36970. 56元和年休假折算成的工资1806. 88元。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化妆品企业支付郁先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7815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15元,对郁先生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某化妆品企业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在郁先生并不知晓某化妆品企业与电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且租赁的车辆正好是其妻子所有的情况下,若某化妆品企业以郁先生违反个人利益不得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必然使郁先生处于随时都可能被某化妆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境地,这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较为稳固的劳动关系的初衷相悖,也与《劳动法》的精神相悖。
    法院作出判决,某化妆品企业须支付郁先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7815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15元。某化妆品企业上诉后被市一中院驳回。
《上海法制报》报道

案例三

公司是否可以随时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在财大毕业后,先后找了几家工作单位,因种种原因,陈某老是觉得不理想,最后在朋友的介绍下,进了一家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司的财产或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据此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半年后,公司因效益不佳,拖欠员工的工资,其中包括拖欠陈某3个月工资。公司承诺一旦效益好转,立即补发,并写了欠条。过了一个多月,仍不见公司补发工资,陈某心里有些着急。为了迫使公司尽快发放工资,其利用担任财务一职之便,拿取了公司的营业款50000元,并对公司说,何时补发工资何时归还这笔款项。
   
    公司认为陈某这种做法有违规定,告知陈某应立即归还公司的营业款。在遭拒绝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协调,陈某返还了营业款,公司也撤销了报案,不日公司发放了拖欠的工资。半个月后,公司向陈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陈某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期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陈某称,发生此事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不是这样,公司不会这么快就补发拖欠的工资。现在既然已将营业款事宜协商解决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也不应该与此事有关,现在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违反财务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支付未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因公司有段时间效益不好,资金周转不灵,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但公司承诺一旦效益好转,立即补发,并以书面的形式作了承诺,陈某应当知道。但其还是利用工作之便,拿公司的营业款做筹码逼公司发钱,这种做法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公司报了案。虽然公司已经撤案,但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陈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陈某提出的要求不予接受。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查实的基础上认为:公司在没有及时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向员工作了说明,并书面承诺一旦公司效益好转立即补发。如陈某确有生活困难应向公司说明实情,相信公司会妥善处理的,但陈某不能用这种极端的方法来处理这事。
   
    因此,公司以企业规章制度为依据对陈某作出违纪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妥。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没有依据。最后仲裁委裁决,对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随时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何种情况为违反规章制度,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这种违纪现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某在知道公司一时发不出工资的情况下,拿公司的营业款为筹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显然这种做法太极端了。如陈某生活上确实困难应与公司协商,说明情况,相信公司应该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但陈某是用极端的方式来处理,这样一来原以为可以逼迫公司立即发钱,没想到因而做了蠢事。因此,公司根据陈某的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

文章关键字:
解除 劳动合同 解雇  理由 尺度 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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