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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及其关系企业(下称“贵公司”)
立书人及其关系企业(以下合称“立书人”)承诺依以下条款提供贵公司特定产品及/或服务,且同意该条款自动适用于立书人与(1)贵公司关系企业, (2) 附件A中所列企业(贵公司有权随时以通知的方式更新附件A所列之法人), (3)附件A中所列企业之关系企业,及(4)贵公司已经或将要设立之办事处及其它营业组织现在及将来之交易行为:
第一条 定 义
1.1“产品”系指立书人基于与贵公司现存及/或将来之相关交易合约或合作合约,而须提供予贵公司之该合约项下之所有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半成品、成品、原物料、零件、附属品或包装材料及相关设计、研发、测试等事项。
1.2“交易对象”系指与贵公司进行交易或合作之人(包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工厂、关系企业或其它任何营业形态之组织或个人),包括作为贵公司之立书人、供货商、客户、协力厂商、承包商、其它服务厂商、联营合作伙伴、上述组织或个人之代理商、中介机构等。判断交易对象之界线或范围,不以交易或合作是否成交为必要条件。
1.3“机密资料”系指除含法定商业秘密外,还包含贵公司及贵公司受客户所享有或控制的、或协力厂商委托管理的具实质或潜在财产利益或经济价值的任何形式之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样、规格、原型、制程、工艺、程序、计算机程序、软件、设计、配方、概念、发现、提案、模具、原始码、目的码、著作原件、操作手册、系统文件、输出格式、输入格式、文文件、档案结构、程序说明表、质量数据、专门技术、客户数据、报价数据、订单讯息、退货讯息、采购数据、成本数据、产品开发计划、生产排配(布局)、检测数据、建厂数据、产能计划、环保数据、通讯网络数据、投资数据(讯)、合作数据(讯)、兼并信息、薪资数据、内部培训教材、人事数据、人事布局、人事组织、计划中的诉讼、半导体芯片及其它销售数据、技术数据、财务及法务数据、经营数据、统计数据、计算机及软件使用与管理信息等,贵公司与立书人、其它供货商间之讨论、协商、谈判、交流、协议以及由此产生之信息或文件,其它贵公司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任何技术和经营信息。
1.4“贵公司关联人员”系指贵公司负责与交易对象直接或间接商议交易条件、达成或履行交易合约,或足以对上述交易之达成及执行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之经办、采购、生产人员及其相关主管人员。
1.5“关系人”系指贵公司关联人员之近亲友(系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它关系密切之亲友);及/或贵公司关联人员或其近亲友控制或担任高级管理人之任何形态的营业组织。
1.6 “不正当利益”系指依法或依商业伦理道德操守不应取得之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回扣、佣金、利润提成、股份/干股、不当的礼品、馈赠或招待。
1.7“知识产权”系指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域内获承认及/或受国际公约保护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门技术、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局、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市场信息、营销策略、专有技术(know-how)及其它无形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涵盖的权能、实施权及申请权。
1.8 “环保标准” 系指贵公司提供之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ESD-A0RH-001及/或II3QM-0044(附件B),及/或由贵公司客户所要求之其它环保标准。
1.9 "关系企业"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它企业或受其它企业控制;或同受某一企业控制;或企业与他企业之法定代表人或持股半数以上股东相同之任何形态的营业组织。
第二条 承诺条款
2.1 立书人应对机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管该机密信息,未经贵公司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机密信息泄露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但立书人为执行本承诺书或相关交易合约约定事项而有揭露机密信息予其员工之必要时,应采有效保密措施,并使该员工与立书人签订不低于本承诺书标准之保密合约,确定其员工就该机密信息对贵公司负有保密义务。机密信息不得用于本承诺书、相关交易合约以外之目的或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之其它任何目的。
2.2 立书人前项保密义务不因双方交易终止而解除,在机密资料被依法披露之前仍然有效。
2.3 立书人得证明机密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符合下列情形之机密信息不负保密义务:
(1) 该信息为立书人在不违反本承诺书义务的情况下自公共领域获得;
(2) 该信息为立书人于贵公司揭露该资料之前已合法获得;
(3) 该信息由立书人独立开发所得,并于开发前及过程中未曾接触或使用贵公司揭露之机密数据,且无违反本承诺书之义务;
(4) 该信息由立书人自第三人处获得,而该第三人依法或任何合约均无机密信息之保密义务或其保密义务已经解除;
(5) 该信息由贵公司书面授权立书人公开或揭露。
2.4 立书人所接收或知悉之机密信息,仍属贵公司之财产或由其合法控制。于贵公司提出请求时,立书人应将机密信息及其复制物、衍生物立即、全部、无条件返还贵公司或依指示销毁。销毁时,立书人应并出具切结书叙明销毁之信息、方式及时间地点。
2.5 立书人知悉并同意机密信息之提供或揭露并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之授权、让与或出租。贵公司不担保所揭露之机密信息完整、正确或无侵权之情事。
2.6 立书人及所属员工出入贵公司园区须遵守贵公司之安全与厂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到达时间、路线、处所等要求),不得在贵公司园区从事违法活动。立书人不得录音、拍照或使用任何其它手段记录贵公司园区内任何信息,不窃取或夹带任何数据文件,未经贵公司事前同意不擅自延时、逗留或留宿,并接受贵公司安全警卫监督检查。
2.7 立书人同意2.6条规定之检查范围包括行李箱、储物柜、夹层、各类包裹、装箱物品等任何开放或密封的空间,也包括相机、胶卷、计算机、磁盘、盘片、随身听等,以及任何可以储存读取信息的物品。立书人明白,其隐私权可能因接受检查而受干涉或限制,储存读取的信息也可能因接受检查而遭毁损。基于此认知,立书人同意放弃任何法律上之权利、主张等,接受检查;并同意,在完成检查手续后,如发现有可疑物品或信息,贵公司有权扣留该物品或储存该信息的媒介物。
2.8 立书人承诺依附件C主动向贵公司申报关系人及立书人之关系企业。如申报事项发生变更者,也应及时主动依附件C向贵公司申报更新讯息。立书人未依本条规定主动申报者,应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2.9 立书人承诺在与贵公司交易磋商、达成或履行过程中,提供之资质证明(含特许经营)、证照、企业及个人数据、住所、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服务标准、票据、权证、权利限制、关系人申报表或年节礼品申报表等资料均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欺瞒、伪造、变造之行为。如上述相关资料有所变更,立书人应立即通知贵公司。
2.10 立书人承诺严格遵守贵公司制定并适用于交易对象之相关规定,决不向贵公司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要求、期约、进行任何贿赂或给付其它不正当利益,或有直接或间接图利贵公司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之行为。立书人承诺在交易合约履行期间不以不正当利益,诱使贵公司员工擅自同意或暗中默认将供应权或合约权利转让予第三人,或为任何侵害或损害贵公司及其客户之商机、名誉、业务或违背其职务等之行为或有侵害之虞之行为。如立书人或其员工向贵公司、贵公司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要求、期约、进行任何贿赂、给付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年节礼品者,或贵公司之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员)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向立书人及其员工要求、期约、进行任何贿赂、给付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年节礼品者,应及时主动向贵公司检举、依附件D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立书人未依本条规定主动申报者,应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2.11 倘立书人因交易而接触、使用或保管贵公司有形或无形资产,立书人承诺其与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受雇人、代理人、使用人等决不会有任何贪污、挪用贵公司资产之行为。
2.12 立书人承诺不接受、不配合贵公司员工对立书人要求、期约、收受任何贿赂及其它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或有直接或间接图利员工自己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之行为。
2.13 立书人同意在知悉有第2.10条及第2.12条之情形时,提出相关证据向贵公司检举索贿与受贿人员的行为。
2.14 立书人承诺其与其关联企业、雇员、代理商不得基于影响政府官员、政党、政党之人员或侯选人(均不分其国籍为何)之意图,而直接或间接地(1)期约、给付、承诺给付或授权他人给付金钱、礼品或其它有价值的任何物品(下称「贿赂利益」),予该政府官员、政党、政党之人员或侯选人;(2)期约、给付、承诺给付或授权他人给付贿赂利益,予任何知悉或有理由知悉前述用途之任何人。立书人并承诺其与其关联企业、雇员、代理商不得基于(1)隐匿、伪造、虚伪陈述前揭贿赂利益之存在、其来源及应用之意图,或基于(2)自前述给付贿赂利益之人的财务系统中删除其存在、来源及应用记录之意图、或是基于(3)取得贿赂利益给予人同意之意图,而使用虚伪不实、不适当或未记录的任何文件。如在与贵公司交易过程中,立书人与立书人之关联企业、雇员、代理商有本条前述之行为者,应及时主动向贵公司检举、依附件D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配合相关调查和说明、质证。立书人未依本条规定主动申报者,应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2.15 立书人承诺绝不为自己或他人利益,唆使或利诱贵公司人员离职或违背职务。
2.16 就供应予贵公司及贵公司客户的所有产品,立书人承诺将该等产品所含有的所有知识产权以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免费的方式授权予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客户,以使贵公司及贵公司客户有权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含有上述知识产权之同类产品或其它产品。立书人亦同意于贵公司授权制造商制造产品之范围内,将该等产品所含有的所有知识产权免费的授权予贵公司授权之制造商。
2.17 立书人保证不向贵公司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若已提供予贵公司之产品中存在假冒伪劣产品者,经贵公司提出要求,立书人应立即、全部、无条件更换所有假冒伪劣产品或退还货款。贵公司若因使用立书人提供之假冒伪劣产品而遭受侵权或违约之赔偿请求及/或任何其它损失,立书人保证立即自付费用排除该等侵害情事并赔偿贵公司所有损失。
2.18 立书人保证并切结立书人所提供予贵公司之所有产品及/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知识产权/不被第三人声称侵害其知识产权,以及保证贵公司之产品不会因为使用立书人所提供之产品及/或服务而侵害或被声称侵害任何第三人之知识产权。若有任何侵害或被声称侵害上述第三人知识产权之情事,立书人同意依贵公司之指示立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为补正或向贵公司为补偿: (a)为贵公司取得继续使用本产品之合法权利; (b)提供不侵权产品及/或服务之更换; (c)修改产品及/或服务使之不侵权; (d)提供本产品及/或服务之退费服务; (e)承担诉讼防御; (f)承担赔偿贵公司所遭受之任何赔偿责任损害(包括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律师费及所失利益); 及/或(g)使贵公司免于任何侵害。
2.19 立书人同意遵守贵公司及/或其客户所提供之环保标准。除另有约定外,立书人承诺所有供给贵公司之产品、零件 (包括但不限于半成品、成品、原物料、附属品、包装类等) 之物质成分完全符合环保标准之规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立书人及其员工违反本承诺书任何条款,除应负有关刑事及/或民事责任外,视为立书人严重违反交易合约,贵公司得将受影响之帐款加以冻结、立即终止或解除与立书人签订之任何交易合约及或订单、取消立书人及/或其关系企业之供货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立书人赔偿因此所致贵公司之一切损失与所失利益。立书人除承担第二条和本条前述责任外,应于每次违约时支付贵公司违约金,依该年度总交易金额(立书人与贵公司交易满12个月者)或贵公司所预估之年度交易金额(立书人与贵公司交易未满12个月者)的20%或人民币300,000元(新台币1,500,000元)整计付,以较高之金额为准;另可按经查实的关联人员/关系人收受立书人的不正当利益金额的10-100倍处以罚款。贵公司得自贵公司及其关系企业对立书人及其关系企业之应付账款中及/或本条前述受冻结之款项中径行抵扣前述违约金及/或赔偿金。
第四条 一般条款
4.1 本承诺书构成双方交易主合约之补充和组成部分,并具有可独立存在和履行的效力,其之修订需经磋商并取得贵公司之书面同意。
4.2 本承诺书之签署人承诺已获得立书人充分授权,有权代表立书人签署本承诺书。
4.3 本承诺书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系基于双方交易主合约的履行而当然产生,义务方不得以权利方未另行支付对价而抗辩,贵公司未及时主张其本承诺书项下之权利,不视为默示放弃其权利。
4.4 倘本承诺书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等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仅该部分、条款或规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4.5 本承诺书据以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之准据法为贵公司所在地之法律。
4.6 因本承诺书所生之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未获解决者,立书人与贵司共同同意提交距贵公司最近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华南 □天津 □上海 □西南)分会,并依申请仲裁时该会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因管辖、时效或其它原因无法进行仲裁或有撤销仲裁裁决之必要时,立书人同意以贵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4.7 本承诺书自__年__月__日起或第一次出货日(以较早日期为准)起生效。
4.8 本承诺书若与立书人签署之其它合约有抵触者,以本承诺书为准。
立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楷)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C
关系人申报表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贵公司”)
一、立书人如为贵公司关联人员之近亲友【注1】者,应如实向贵公司申报关系人讯息如下,如无请填写无:
关联人员近亲友之姓名(即立书人之姓名)
贵公司员工姓名(即贵公司关联人员之姓名)
服务部门/职务
贵公司员工与立书人之关系【注2】
【注1】"近亲友"系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关系密切之亲友。本项所称「立书人为贵公司关联人员之近亲友」,举例言之,如该立书人为个体户、或租赁司机等。
【注2】本项所指「贵公司员工与立书人之关系」,举例言之,如配偶、子女。
二、立书人如为贵公司关联人员之近亲友控制或担任高级管理人【注3】之其它企业或经营组织者,应如实向贵公司申报关系人讯息如下,如无请填写无:
企业或经营组织之名称
地址
贵公司员工姓名(即贵公司关联人员之姓名)
服务部门/职务
关联人员近亲友姓名
贵公司员工与近亲友之关系【注4】
【注3】"高级管理人"系指经副理级以上主管、执行业务之股东、董事,监察人或能促成交易的其它人员。
【注4】本项所称「贵公司员工与其亲友之关系」,举例言之,如兄弟姐妹。
三、立书人如实向贵公司申报其参股或控制关联企业【注5】讯息如下,如无请填写无:
关系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理人
立书人与其关系企业之关系【注6】
【注5】"关联企业"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它企业或受其它企业控制;或同受某一企业控制;或企业与他企业之法定代表人或持股半数以上股东相同的任何形态的营业组织。
【注6】本表所指「立书人与其关系企业之关系」,举例言之,如:立书人持有其关系企业51%以上股份,又如:立书人之股东与关系企业之持股半数以上股东相同。
立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楷)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D
不正当利益申报表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贵公司”)
立书人如实向贵公司申报给予或馈赠之不正当利益(包括回扣、年节礼品、利润分成、股份等)讯息如下
名称
收受或馈赠日期
收受单位或个人
金额
立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楷)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uhintxsv
[wwqpmmujog 2011-8-16]
处理中 |
| 签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Mr Tang 2010-9-4]
已答复 |
| 六年前离职上学,现在需要原单位在一份材料上盖章,不给盖。原单位是否应该给盖?
[iesdulidong 2010-7-15]
已答复 |
| 劳动争议咨询
[王先生 2010-1-20]
已答复 |
| 发短信(即时答复) 13916406402 致电(即时答复) 13916406402 发邮件 law@vw8wv.com 添加MSN lingyu_zhen@hotmail.com 添加QQ 694373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