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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购买下列叉车及/或零部件(以下简称“机械”),本合同背面所附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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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 |
型 号 |
数量 |
单价 |
金 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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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移式电动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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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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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增值税,国内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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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方式: 乙方送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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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金额小计: RMB205,12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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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时间: 收到预付款后 45 天(春节假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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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RMB 34,87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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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地点: 用户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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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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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使用场所: 用户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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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金额总计:RMB 240,000.00 即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
买卖金额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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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支票或电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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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间: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付50%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50%余款(余款支付前乙方应先交付发票)。 支付金额:人民币 |
支付币种: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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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中国农行天保支行 |
帐号 02-250001040015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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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1. 乙方随车赠送甲方手动搬运车一台。型号:HT30(85/200mm,叉长/叉宽: 2. 交货同时,进行驾驶操作、电瓶维护及安全等相关培训。 | |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机械于甲方,该机械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完成之日转归甲方所有。
二、 在乙方交付本合同所列机械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交付的机械进行验收。如甲方在交付后七日内未就交付的机械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了机械并验收合格。在交付机械后,乙方应根据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三、 乙方交付的机械保修期为交车日期起(交车日期指甲方在收货单签字的日期)一年内(按365天计算)或工作小时表显示不超过1000工作小时,两者以先到期者为准。保修期内机械若有故障,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派遣技术人员前往甲方机械所在地(限合同约定或记载的机械使用地)进行机械的修复,技术人员应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达到,一切修复费用免费(注:免费的范围不包括机械耗材的更换)。但上述保修如因甲方操作不当或甲方人为的原因造成的,则乙方不承担免费维修的责任,甲方应承担相应费用(除乙方有证据证明外,乙方不得认定故障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原因引起)。保修期内甲方若须自行对机械进行维修、更换、变更或修改(日常保养或更换耗材除外),应先得到乙方之书面同意并遵守乙方规定的标准程序,否则自改造日起乙方不再负有任何保修责任。
四、 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返还已交付的全部款项:
1、 乙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限60天尚未交付合同机械;但因在货物的制造、装运或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装运延迟或货物无法交付则不在此限。当发生上述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情形时,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14天之内以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交付的机械非合同约定产品。
3、乙方交付的机械质量不合格且乙方上门仍未修复的。
4、机械交付甲方前,乙方处于破产倒闭、清算状态、被有关部门查封、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导致无力履行合同。
5、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五、 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对甲方已交付的款项应予返还:
1、机械交付甲方前,甲方未按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买卖金额及其他应付费用,经乙方催告仍拒不支付的。
2、合同生效后,乙方发现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频临破产倒闭、清算、被有关部门查封、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3、甲方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六、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付款,甲方应承担迟延付款相应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若乙方违约延期交货或延迟承担保修责任,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因甲方预付款延迟造成的交货相应延迟,乙方无违约责任.
七、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uhintxsv
[wwqpmmujog 2011-8-16]
处理中 |
| 签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Mr Tang 2010-9-4]
已答复 |
| 六年前离职上学,现在需要原单位在一份材料上盖章,不给盖。原单位是否应该给盖?
[iesdulidong 2010-7-15]
已答复 |
| 劳动争议咨询
[王先生 2010-1-20]
已答复 |
| 发短信(即时答复) 13916406402 致电(即时答复) 13916406402 发邮件 law@vw8wv.com 添加MSN lingyu_zhen@hotmail.com 添加QQ 694373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