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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外来员工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该如何处理?
2010.6.8
    作者:
问:
公司最近发现外来员工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公司愿意接受按照真实身份重新办理入职,但担心发生工伤或住院时理赔出现问题导致公司承担责任,该如何处理?
 
答:
 
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待遇与其缴费时间无关,但住院医疗待遇的上限与缴费年限有关。相关规定附后。
 
因假证、冒用他人证件致使工伤无法理赔或不能足额报销住院费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争议,单位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发现有假证、冒证入职者:
 
如果单位不希望再用,可以立即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为由解雇,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普遍还是支持解雇的,并且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希望续用的,则需要:1、原名字办理退工,新名字重新办理录用,录用后立即缴纳综合保险费;2、让其填写入职登记表并签名,写清入职日期为新日期;3、签定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新日期;4、让其书写承诺书备用,写清因个人原因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现向单位说明真相,希望能以本人名义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因以前提供假证导致医疗保险待遇等损失及其它后果,由个人自负。
 
 
相关规定如下: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文章关键字:
外来 员工 冒用 身份证 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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