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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2010.7.27
    作者:本站 甄律师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
 
很多人包括HR人员,都不太清楚,在员工非因工去世时,家属可以领到一笔丧葬费和亲属救济费,或称抚恤金。据本站律师查询,其依据是53年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及其实施草案目前尚为有效。
据了解,各地方都有与上述规定类似的细则规定。
 
相关规定如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 
【英文译本】Labour Insuranc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发布部门】政务院(已变更)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53.01.02  【实施日期】1953.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唯一标志】20  
 【全文】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53.01.26  【实施日期】195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唯一标志】55 
                                   
            (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及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加以修改。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部长 李立三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对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下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救济金的基数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救济金为6个月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前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2人者,为9个月;其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死者年龄不满十周岁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
 
三、凡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所需费用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所需费用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单位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丧葬补助金基数的通知》同时废止。
 
文章关键字:
非因工死亡 丧葬费 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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