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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治安处罚导致拘留而旷工,单位可否因此辞退员工?
2010.7.30
    作者:

摘自2009年5月13日上海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甄律师解答听众咨询录音

咨询问题概要:因受治安处罚导致拘留而旷工,单位可否因此辞退员工?
李小姐:我的一个下属因为打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五天而导致无故旷工,期间没有请假或告知单位,事后也并未补假。公司的规章制度写明:“若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规章制度是经过公示并告知劳动者的。问:公司的这个规章条例是否有效?公司是否有权辞退该员工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旷工、解除关系)             
解答:(甄灵宇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个案例应当考查的法律规定有两款,即《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可以确定,拘留不是刑事责任,所以单位不能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解除合同。
接下来看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规章制度本身是有效的,包括制定及公布程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时应当经与职工讨论,提出意见,平等协商,然后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经过上述程序,则程序上合法,在内容上,无故旷工3天以上解除合同的制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规章制度有效。
接下来还要考察该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故旷工”,个人认为如果被拘留造成无法与外界联系的,则不能直接认定无故旷工,虽然客观上有旷工的事实,但主观上是不得已的、有原因的。但该员工拘留结束后仍然不向单位申请补假,与无故旷工主观上的过错是一致的,此时应当认定构成无故旷工,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文章关键字:
治安处罚 拘留 旷工 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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