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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入职,新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0.8.1
    作者:

来源: 甄律师2009年5月13日做客上海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解答市民咨询录音


咨询问题概要: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新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现新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问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小姐:我朋友2006年进入原单位工作,08年2月因效益不好,单位采取放长假的措施变相“逼退”员工。08年5月,我朋友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新单位签订劳工合同,现在,新单位发现我朋友劳动关系的情况,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问:我朋友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新单位的观点是否成立?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解答:(甄灵宇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法》并不排除一个员工建立两个劳动关系,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员工建立两个劳动关系,并不是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充分理由。只有在建立了两个劳动关系,同时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才可以解除。现在原单位已放长假,不会影响现在的工作,至少不会严重影响,现单位也未曾提出要求改正,所以,单位不可以以此理由解除合同。
我想另外提醒一点的是,单位可能会依据另一条理由解除合同,就是主张员工入职时没有告知与原单位保留了劳动关系,存在欺诈,造成合同无效。这样的主张应当也是不成立的,欺诈指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而原单位放长假后不影响现单位的工作,因此该信息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来讲,只是相关信息,并不是重要信息,不能认定存在欺诈。

 

文章关键字:
原单位 未解除 双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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