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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委托加工情况下,委托方有生产许可证时,可以只标委托方的名址,但须备案。
其它情况下不标生产厂名址,存在一定风险,但风险较小。标识不规范,只是责令改正,没有罚款或扣押等财产处罚措施。
二、关于是否必须标注生产厂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但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1中,解释为“具有中文标注产品的名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企业的厂名、厂址” ,即不限于生产厂。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以上关于委托,可以大致理解为“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
依以上规定,产品标识标注生产厂名址,是法律要求,但也有例外,即委托生产,但须具备一定条件。如果我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的话,仍然要标注实际生产厂家的名址,并须备案。
三、标识欠缺生产厂家名址的后果
产品标识不规范的处罚,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依该法规定,在标识欠缺生产厂家名址时,行政措施只是责令改正。只在未标期限或安全警示才罚款。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四、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注产品的名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企业的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有关标识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加强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中也要求“要把一般的产品标识违法与伪造、冒用产品标识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不得把一般的产品标识违法行为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简单地联系起来从重处罚;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产品标识处罚范围。”
因此,在违规未标生产厂家名址时,法律规定的处罚是“责令改正”,不涉及罚款等财产处罚。但实践中的操作口径尚待确认。
| uhintxsv
[wwqpmmujog 2011-8-16]
处理中 |
| 签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Mr Tang 2010-9-4]
已答复 |
| 六年前离职上学,现在需要原单位在一份材料上盖章,不给盖。原单位是否应该给盖?
[iesdulidong 2010-7-15]
已答复 |
| 劳动争议咨询
[王先生 2010-1-20]
已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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