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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2010.8.28
    作者:

摘自:本站律师甄灵宇著《劳动用工法律疑难与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了。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句话提示: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未提前通知而解除的,则需要赔偿。

文章关键字:
试用期 劳动者 辞职 是否 需 赔偿 用人单位 招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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