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检索 |
|
|
|
摘自:本站律师甄灵宇著《劳动用工法律疑难与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等等。
延长试用期的风险有二,其一,如果原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律许可的最长期限,则延长试用期显然是违法行为,延长的部分已经被履行的,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其二,延长试用期可能被判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因此,即使原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延长试用期后仍然在法定期限内,也存在违法的嫌疑。建议单位对试用期一次确定,不可延长。
真实案例链接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
2008年6月12日,曹X与凯XXX公司签订招聘录用函。约定包括了“首期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等内容。6月23日,曹X开始工作任成本会计。12月12日,公司以试用期内曹X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曹X不满,于09年1月8日申请仲裁,但裁决未予支持。曹X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12月12日至劳动关系正式恢复之日止的工资奖金。
在法庭审理中,曹X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给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X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经验及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但曹X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X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X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意见,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即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作以及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往往不具有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需要通过实际工作才能体现出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从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知识水平、身体状况等多方面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考察,了解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果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结合双方庭审中的陈述以及举证情况,公司以曹X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曹X之诉请,缺乏依据,实难支持。
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 uhintxsv
[wwqpmmujog 2011-8-16]
处理中 |
| 签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Mr Tang 2010-9-4]
已答复 |
| 六年前离职上学,现在需要原单位在一份材料上盖章,不给盖。原单位是否应该给盖?
[iesdulidong 2010-7-15]
已答复 |
| 劳动争议咨询
[王先生 2010-1-20]
已答复 |
| 发短信(即时答复) 13916406402 致电(即时答复) 13916406402 发邮件 law@vw8wv.com 添加MSN lingyu_zhen@hotmail.com 添加QQ 694373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