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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中
2008.12.2
    作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从上述的法条可以看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条件或者说是资格必须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对于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截算点却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是指,只要职工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那么,以后的任何时候他去任何一家单位都可以即时的享有休年休假的资格。例如:某甲曾在A公司工作连续满12个月,之后他有一段时间没有工作,后来他又来到B公司,那么当他入职后就可以要求享受年休假,理由是他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符合休年休假的条件。法律并没有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做任何限制,也没有规定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或者是与本单位相连续的时间达到12个月,只要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那么以后将有权力在进入任何单位时均无限享有年休假的权利与资格。此种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就是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年休假天数折算问题的。打个通俗的比方,年休假的享受类似与法定节假日的享受,只不过是法定节假日是全体公民享受,年休假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享受。如果员工9月30日入职,那么,不能说他刚入职就不能享受国庆假期,同样,如果员工入职,只要之前员工曾经有过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那么,他刚入职就可以要求享受年休假。

    第二种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是基于员工健康的考虑所设置,前提是员工提供了劳动,达到法定的标准即可享受。因此,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规定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或者是前后在不同的工作单位均连续不间断的工作达到12个月时可在最后的这家单位休。例如:某甲在A公司工作5个月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没有间断的就在B公司工作,因此在B公司工作7个月后即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便是解决该种情况下的年休假天数折算问题的。如果某甲在A公司工作5个月,随后又中断了2个月才来到B公司,所以这时在B公司必须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能享受年休假,不能和之前在A公司的5个月合并计算,因为此时两个时间段之间有间断,不能算作连续工作。因此,连续是指没有间断的工作,有了间断再来新单位,就得重新计算。

    针对对方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此处的连续工作满一年必须是与现工作单位有关联的连续工作,所以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设立年休假的法律本意是让劳动者最少工作一年就应当适当的休息一段时间,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那么如果一个员工只要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然后他在家已经休息了一段时间,甚至休息了几年都没有再去工作,之后他再到任何一家单位,刚进单位就有权利要求享受年休假,理由是自己曾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种观点应该不是立法的本意。

    究竟应按哪一种理解去适用这个规定,还要等相关法规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文章关键字:
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一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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